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知产库”微信公众号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下一条:专利无效审查中如何认定网络证据 |
返回列表 |
Copyright © 2018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苏ICP备10011926号-1 \ 平台支持: 设计制作:
版权所有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 网商天下